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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男,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2019年11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退回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4日,云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云县警务站开展公开查缉毒品工作。当日23时5分,民警对一辆由云县城方向驶来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越野车进行检查时,在此车后备箱的轮胎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8包零42坨,净重12283.1克,民警随即将驾驶此车的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云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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