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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集资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集资诈骗,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郝某甲编造“手工加工”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给予回报。截止2019年12月末,郝某甲共骗取刘某某、高某某等人8079852元。郝某甲与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约定,通过各自银行卡为郝某甲制作银行交易流水信息,虚构交易往来,每3万元郝某甲给付5千元回扣,通过此方式,武某甲获利13万元,武某乙获利20余万元,武某丙获利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扶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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