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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非法经营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46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张家港市**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虞城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武某甲伙同王某甲在未获得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成品汽油后,在张家港市**镇**村向他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面包车、加油机器等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孟某某、武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加油枪1个、油桶2个、加油机器1台、电瓶1个、人民币100元、面包车1辆、手机2部、便利贴1本、收款收据1本、笔记本1本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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