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1日被乐亭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乐亭县看守所,8月2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和于某在***镇商谈后,双方以口头约定,以货到付款方式,从昌图县***镇于某开办的**花生米加工厂骗走36吨花生瓣(市场价3.0元每斤),涉案价值216000元人民币,期间于某多次联系催要货款,武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拖欠不给,2018年夏季于某和武某某失去联系。经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以同样手段骗取聂某某150950元货款至今不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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