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内**村民小组。2001年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潞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向芒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租得224亩土地后,于2013年下半年在明知李某某、罗某某租赁土地用于挖塘养鱼的情况下,仍将其租得的部分土地转租给李某某(30.06亩)、罗某某(25.49亩)用于挖塘养鱼,其中,罗某某开挖鱼塘过程中因与他人产生矛盾,遂将已经开挖但未挖好的鱼塘转让给了吴某某,吴某某在明知罗某某已实施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情况下,仍接手罗某某已开挖但未成形的鱼塘,并继续开挖、毁损基本农田用于养鱼, 共同致使25.49亩基本农田全部损毁,并另外向段某某租赁两块地(12.94亩)开挖了两个小鱼塘养鱼。期间,段某某又自己单独开挖一个鱼塘(5.27亩)用于养鱼。2019年7月,经德宏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实地踏勘,认定:段某某、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东北里社区东里一组、二组和北里一组、二组集体土地(基本农田)修建鱼塘及建盖鱼塘附属设施,已致使被占用的基本农田的耕作层遭受严重毁坏,耕地的耕作功能已丧失。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明知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租赁土地非法用于挖塘养鱼,仍为其实施违法行为提供土地,致使被占用的基本农田全部毁损,应当与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共同对损毁的土地承担责任。
犯罪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不仅恢复自己占用的土地,而且主动恢复了易某某(已故)占用的土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督促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恢复了土地。截止2020年5月6日,经芒市自然资源局实地踏勘认定,段某某、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已复垦达到耕种条件。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恢复了被占用的基本农田,消除了社会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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