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3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镇**村委会**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Q*****的黑色大众牌轿车从泌阳县泌水南路行驶至泌阳县东方红大街西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段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54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段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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