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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9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茂名市电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宿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茂名市茂港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7********,汉族,本科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吕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站前七路碧桂园工地内找段某某的工头刘某某讨要拖欠段某某的6600元工资,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段某某把刘某某抱倒在地上,于是吕某某上前把刘某某抱紧,段某某用拳头对刘某某身体不停殴打,导致刘某某胸部和双脚膝盖等部位受伤,随后刘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吕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段某某、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申请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吕某某不起诉。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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