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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栋**单元**号,原四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9年7月1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雪娥,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和段某某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从2017年6月开始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以及保险业务代理。为了弥补前期损失并扩大经营,2017年6月底,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开始开展“买油卡送油卡”活动,即顾客缴纳100元会员费后,预存现金充值加油卡,公司按照顾客预存金额的100%分十二个月返利。具体方式为:如顾客预存6000元,四川**商贸有限公司每月返1000元,连续到账12个月,合计12000元。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买油卡送油卡”活动,并采取代理业务返利方式在三台、南充、德阳、成都等地发展代理和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该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吸收资金1650590元。所吸收资金除了用于投资大圣、军创等非法集资平台15万余元(全部亏损),大部分资金用于店面装修、发放员工工资等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油卡返利,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0余万元。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倒闭后,蒋某某、段某某积极退赃,截止目前,有58956元还未退还。2019年7月16日,三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蒋某某6万元,所扣押资金足以全部退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四川**商贸有限公司油卡充值及消费记录,蒋某某、胡某某等人银行卡交易,油卡赠送协议书,油卡明细核对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蒋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四川**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主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解除所扣押涉案资金6万元,其中,58956元退还给集资参与人,剩余部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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