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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褚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单位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56********,营业场所旺苍县**镇**村**社,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段**号**栋**单元**楼**号。

诉讼代表人彭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1********,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街**号,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东段**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60824****。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州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东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3********,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住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社,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5********,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住四川省旺苍县**镇**村**社,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旺苍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段某某、褚某某、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由四川省旺苍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28日,巴中市**爆破有限公司**采石场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某某,2015年8月2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段某某。2018年5月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并承继沿用原公司办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13]**号),其批准使用林地范围地点为旺苍县**镇**村**社,批准使用集体林地面积1.1902公顷,用于年产1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2015年8月份至今,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并负总责;2015年10月,褚某某以设备投资的方式进入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并负责矿区开采和生产管理;2018年2月,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引进沈某某为承包方,负责矿区开采。

2018年4月巴中市**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采石场向**镇提交了关于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报告,并附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编制的应急排危方案。**镇政府于2018年4月25日在报告上签具同意方案向相关部门审批,同年6月25日,旺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按排危方案进行排危,同时报县国土部门审查。

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段某某、褚某某、沈某某,未按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使用林地面积,在旺苍县**镇**村**社采矿区内占用林地开采矿石,生产加工碎石。在褚某某的安排指挥下,沈某某组织人员及挖掘机等设备,并由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雇请广元市**工程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使用炸药、雷管对采矿区进行了多次一体化爆破作业,在采矿区自上而下修建了1-4号平台,在矿区北侧修建并扩建了通往3平台道路,在矿区南侧修建了通往4平台道路,致使被占用林地地表植被被破坏,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将开采出来的矿石进行加工生产成碎石砂石成品销售至巴中市等地获利。

旺苍县林业和园林局于2014年5月29日,对巴中市**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予以林业行政处罚(处罚占用林地面积442平方米,计0.7亩);广元市林业和园林局于2015年7月21日,对巴中市**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予林业行政处罚(处罚占用林地面积共计7.9485亩,处罚林地在2016年“林地一张图”变更过程中已变更为建设用地);旺苍县林业和园林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巴中市**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占用林地面积0.1132公顷,共计1.7亩)。

2018年至今,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段某某、褚某某超出行政许可使用林地面积安排沈某某在修建开采平台和排危过程中,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致使被占用林地土壤层严重剥离,已完全丧失林木生长条件、林业生产种植条件、被占用的和毁坏林地用途已完全改变。

经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位于旺苍县**镇**村**社采矿区非法占用林地现场进行鉴定,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13]**号)批准使用林地面积非法占用林地1.7429公顷,共计26.1亩,其中宜林地0.2201公顷,计3.3亩,属2号小班;一般灌木林地1.5228公顷,共计22.8亩,分属1、2、3、4、5、6号小班(其中6号小班2.4亩为2014年、2017年被县林业和园林局林业行政处罚的面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褚某某、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其在搭建开采平台和修建道路的过程中对矿区松动的悬石、土层等安全隐患进行了治理,客观上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自然灾害的发生,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段某某、褚某某、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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