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初中文化,鹰潭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鹰潭市**。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余江县**镇****项目(**镇**区)工程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找到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每家公司资质2800元的费用找到江西**建筑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2018年1月21日,江西**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余江县**镇****项目(**镇**区)工程项目,中标价格588.951852万元。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段某某在公安机关上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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