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皖P*****(皖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15线自北向南行驶至42KM+200M处,在右转弯过程中,与余某某驾驶的沿S215线自北向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受损、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