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皖P*****(皖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15线自北向南行驶至42KM+200M处,在右转弯过程中,与余某某驾驶的沿S215线自北向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受损、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