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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9********,汉族,高中毕业,大车司机,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0时58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豫U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U****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27国道交叉口二干红绿灯向西转弯,因未按规定让行,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胡某某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经过红绿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胡某某受伤,胡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段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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