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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5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63********,*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2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陕E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蒲阳村段时,与行人雷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发生碰撞,致雷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鉴定,雷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而死亡。经认定,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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