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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湘******牌号货车从郴州市苏仙区**镇沿槐万公路往郴州市内方向行驶,行驶至**路**镇**村路段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68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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