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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4********,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达拉特旗**镇**街**街坊**号,系教师。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7时8分,段某某驾驶蒙B**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欣康医院南侧东西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品艺烫染造型对面时,车辆侧滑,将此处由西向东行走的燕某某撞倒后撞于范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蒙K**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燕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犯罪嫌疑人段某某负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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