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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段**,男,19**年*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査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4时36分,在新野县溧河铺镇陈庄村道路处,被不起诉人段**驾驶豫***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丁**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丁**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选系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严重毁损性创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段**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17日, 被不起诉人段**除保险外赔偿丁**家属29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认罪悔罪且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亚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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