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汽车在长沙市雨花区沿韶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迎新路口时,恰有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韶山路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此处,因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加之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刹车后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28日死亡。此次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交警大队分析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动投案,且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16万元整,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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