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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豫EB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N***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核载:33000kg;实载:45270kg)从温州永嘉开往丽水方向,当日08时04分许行驶至**线(S***)39公里80米(青田县***隧道内)路段,在超越由应某甲驾驶、搭载张某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TY20160****,发动机号:16032****)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0日死亡、应某甲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称重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调解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应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应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公司鉴[2020]150号、[2021]11号检验报告、温汽学[2020]青车检101、102号《温州汽车工程学会车辆鉴定意见书》、第3311211202000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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