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66********,汉族,专科文化,系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系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其于2017至2018年间,伪造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专用章(其援助中心内部使用的印章)、并将该枚印章加盖于其从网络上下载的法律援助公函模板上,用于出庭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户口抄件、电话查询记录、民事卷宗复印件、干部履历表、调查笔录等;

2.证人陈某某笔录;

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