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8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西省洪洞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QQ联系等手段,向邓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出售含有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476条,获利人民币2060元,其中包含有苏州市吴江区居民的公民个人信息。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3月4日,我院就本案不起诉决定听取公安机关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清点等笔录;
5.QQ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审查事实。2021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刚达追诉标准,未造成其他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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