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巷**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成都银行ATM取款机取款时,分三次取走被害人周某某遗忘在ATM机内中国银行卡中5000元现金,段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事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被害人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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