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住四川省崇州市********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成都银行ATM取款机取款时,分三次取走被害人周某某遗忘在ATM机内中国银行卡中5000元现金,段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事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被害人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