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祁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9月2日,段某某在祁阳县工商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404700********),信用额度为50万元,之后段某某用该信用卡透支336602.12元。逾期未还后,祁阳县工商银行先后对段某某进行了51次电话催收,段某某至今未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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