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区**路**号**栋**号,现住址同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7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湘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2021年1月8日,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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