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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段桂荣)(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号,现住址同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7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湘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2021年1月8日,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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