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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乡**村**村民组,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大道*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线由湘潭大学往桃园路口行驶。至桃园路口路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瞥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3542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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