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派出所管内)。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00时许,饮酒后驾驶辽A****6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南四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亚泰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段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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