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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本科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丰县**街道****。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苏C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与工农路交叉路口处,掉头返回解放路后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车站北门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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