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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住兴义市**府**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贵EW****号轻型多用途货车由兴义市顶效镇往兴义市市区方向行驶,22时10分许,行驶至兴义市兴马大道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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