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63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0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2途经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20号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段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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