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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从友谊高中部方向经金安大道往西溪新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西溪转盘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对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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