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98********,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廊坊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号,现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小区**号楼**门**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津A****4白色北京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自西青区西青道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桥区西青道快速路西站地道出口附近时,被交管新红桥大队交警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1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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