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6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镇**村段**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路**号。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7日0时52分,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威海市区塔山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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