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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1月6日重报。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5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湘A9****号二轮摩托车沿宁乡市宁朱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罗巷村四季沐歌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湘HD****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发现段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在宁乡市人民医院对段某某进行吹气测试,测试值为98mg/100ml,民警随即要求医务人员抽取段某某体内血液后送检,经过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段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10.3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在提取段某某血样时,血样样本使用添加促凝剂的采血管保存,血样提取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抽样程序,从而导致根据该血样作出的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11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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