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云梯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营敬老院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段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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