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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山西省祁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镇**街**号,住山西省祁县**镇**街**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8的白色现代朗动牌小型普通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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