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驾驶(经鉴定,段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0.60mg/100ml)一辆粤S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洪梅镇沿河路公安分局对出路段时,被洪梅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段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