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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现住延吉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中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和朋友赵某某等人在中医院附近一串店吃饭、喝酒,至下午14时结束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等人找代驾司机到**宾馆休息,至当晚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吉K****2黑色“**”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园”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被鉴定人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驾驶车辆的情节,且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事故,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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