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现住址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3时29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甘KC****号小轿车,沿国道316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国道316线徽县段2442km+200m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段某某测试,测试值为137mg/100ml,随即将段某某带到徽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段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8.62mg/100ml,段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道路安全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观上具有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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