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019年10月31日21时20分许,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龙泉路**路交叉路口附近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段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3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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