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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局大队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其他县乡路磷都花园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09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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