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门**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镇**农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石门村朱某某家出发至村内水泥路,沿石门村村内水泥路行驶至东环路,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门前台子上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2mg/100ml。2021年1月2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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