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区**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定兴县某某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地道桥东侧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检查结果单、段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段某某常驻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三联单、段某某驾驶证、冀******机动车信息查询;2.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段某某电子卷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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