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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3时许,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Y****的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路林园南街100米处行驶时被交警查扣,随后医务人员提取段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两份。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4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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