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路**号**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莲蓬山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英,河北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司法鉴定意见书;2、指认照片;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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