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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号**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莲蓬山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英,河北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9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冀C*****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北戴河区联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怪楼酒店门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2020年4月27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司法鉴定意见书;2、指认照片;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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