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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男,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9********,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村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月2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冀F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朝阳路宏润大街至建新大街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血液内乙醇含量未明显超标、未造成交通事故、系在校生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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