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及现住址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段兴东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9±3.7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