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镇**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与东市南街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 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已赔偿了对方车主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收条、赔偿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