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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专科毕业,温县**乡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河南省温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HL8013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县**乡***村东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段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2.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在100 mg/100ml以下,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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