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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6********,汉族,中技文化,餐饮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冷水江市**办事处**居委会**组**号,现住冷水江市**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应邀与朋友黄某某等人在冷江大桥下“锅帝”酒店吃饭。席间,段某某喝了二、三两白酒和两瓶啤酒。饭后,段某某接到妻子阳某某的电话,独自驾车从冷江大桥下前往本市**接阳某某。22时许,当段某某驾车行驶至集中加油站地段,被设卡夜查酒驾的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段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7.76mg/100ml。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前往冷水江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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