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 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区**镇**村**组,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湘LZ****号小型汽车,从资兴市东江街道东方红三文鱼酒店出发向资兴市新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资兴大道鲤鱼江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3.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