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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城市**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过***大酒店地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80mg/100ml。

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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